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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 规定情形的说明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本次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审阅机构、法律顾问、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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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